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划出10项重点任务 湖北省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

日期: 2025-12-28 11:36:55 浏览次数 :18946

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(记者吴采平)11月5日,划出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,项重型执该局印发了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点任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旨在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,北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,全面做到预防为主、推行服务在先、服务法宽严相济 、划出过罚相当 。项重型执通过推行服务型执法 ,点任推动“小错重罚”“以罚代管”等现象得到有效防范,北省行政执法质效显著提升 ,全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,推行助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,服务法生产经营环境更加宽松,划出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有序,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显著提升。

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 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,坚定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把准政治方向 ,严守政治纪律 ,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、政治领悟力、政治执行力。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  、标准化建设 ,综合运用集中培训、练兵比武 、实战实训、案例评选、类案指导、执法指南等方式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能力。大力培养通专结合 、一专多能的综合监管执法人才,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。

持续开展“过度检查”“过度执法”“小错重罚”等问题治理。聚焦消费者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过度检查 、“一刀切”执法 、简单粗暴执法、过度执法、机械执法 、小错重罚等问题,通过日常监管、网络舆情、投诉举报 、案件移送、行政服务、信访等多渠道收集分析研判 ,全面清理涉企行政检查行为,加强制度建设 ,加强监督制约,强化对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源头治理。贯彻落实《行政处罚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 ,防范趋利性执法 、选择性执法,杜绝吃拿卡要、以案谋私等问题 。常态化开展清理自查,对照法律法规和执法行为规范,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,及时纠正整改。

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,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。深入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 ,出台《湖北省市场监管文明执法行为规范》,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、文明执法用语  ,杜绝随意查封扣押等行为。健全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机制,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,将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。

加大对经营主体的帮扶力度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将服务理念融入监管执法的全过程,在开展日常监管 、监督检查 、执法检查过程中 ,既要依法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,又要加强宣传指导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 。加大对食品安全 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、特种设备安全 、消费环境等综合监测力度,对风险较高的行业和问题及时发布风险警示 ,做到警示在前、教育在前 。对监管执法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,发挥质量基础设施“一站式”服务平台作用,帮助经营主体分析问题、查明原因 、提高质量,增强质量发展实力。完善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,优化执法协同办案系统 ,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。开展经营主体普法培训,深入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进企业活动,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 、执行法律 ,行使权利 、履行义务。

鼓励经营主体自我纠错。推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,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机制,开展经营管理漏洞自查 ,完善合规经营管理机制。加强行政执法活动宣传报道,适时发布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、故意制售假冒伪劣等关乎民生福祉 、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,剖析违法风险点,加强对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教育引导 ,督促经营主体健全完善风险内控机制 。探索分行业分类别编制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合规经营指南 ,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 。探索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,促使经营主体在安全生产、质量管理、营销宣传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 、自我管理。

积极化解消费争议。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》要求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分析研判,建立针对“一人多次、一事多人”投诉举报事项的多维反馈机制,强化投诉举报对消费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引领。建立多元处置机制 ,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企业、“湖北消委消费诉求多元化解应用系统”应用发展、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  ,逐步形成“一般投诉线上和解 、重点投诉社会联调 、疑难投诉行政联处”的消费纠纷多元化立体处置机制 。深化推进《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》落实落地,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 ,就公益诉讼、司法确认、人民调解等工作加强协作。

完善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。主动适应新技术 、新产业 、新业态 、新模式经济发展需求,持续优化发展服务环境,不断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,为“四新经济”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包容有度、审慎监管的成长空间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,通过预警提示 、行政指导、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,引导“四新经济”经营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。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,提供高效 、便捷的维权服务,保障“四新经济”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规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 。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办法 ,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,适当采取行政辅导、行政建议、行政提示、行政告诫 、行政约谈 、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、非惩戒性行为方式 ,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、消除危害后果。推行说服教育 、现场说理 、劝导纠错 、以案释法等方式,增强行政执法的教育属性 ,为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开、公正、宽松的发展环境  。对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,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教育 ,指出并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。

规范罚款实施 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认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 ,保证所办理的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 、证据确凿 、适用依据正确 、程序合法、处理适当 。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,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 ,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。严禁趋利罚款  ,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。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、性质   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,要确保罚款裁量合法、合理 ,避免类案不同罚。要统筹考虑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,健全延期 、分期缴纳罚款审核批准程序等制度,确保罚款的决定和执行符合法理 、事理和情理。

加强严重违法行为惩戒 。指导意见明确 ,严守“四个安全”底线 ,突出“三品一特”等重点领域 ,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,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,统筹运用监督抽查 、行政处罚 、强制下架召回等手段,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 、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,纵深推进民生领域“铁拳”行动,曝光违法典型案例,加大信用约束力度,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。

责任编辑 :游婕